咳嗽竟误诊为肺癌患者告医院索赔17万

时间:2016-9-22 12:31:53 来源:咳嗽

广西贵港1男子因咳痰、咳嗽到医院看病,医院诊断为肺癌并进行了右中上肺癌根治手术,但术后经病理检查为(右中上肺)慢性化脓性炎症伴脓肿构成,多张切片均没见癌根据。为此,男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余元。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伤害纠纷案,医院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合计.59元。

年2月22日,梁某因咳嗽、咳血丝痰1月到某医院门诊救治,该院门诊拟“肺癌”收入院。后病情初步诊断为右肺中叶占位(肺癌?),病例分型为A型。同年2月22日经该院电子气管镜检查诊断为:支气管炎症,同年2月24日经该院超薄细胞检测判读结果为:未见癌细胞。年2月28日,医院胸心外科实行右中上肺癌根治术。手术后诊断与手术前诊断一致。病理学诊断右中上肺慢性化脓性炎症伴脓肿构成,多张切片均未见癌根据。

年3月12日梁某出院(住院19天),本次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8元。年3月19日,梁某因右边胸部伤口渗液5天到某医院门诊医治,该院门诊拟“伤口感染”收入院。经该院诊治,梁某于年4月17日出院(住院29天),本次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33元。

年4月24日,医院在诊治其病情进程中所实行的医疗行动存在明显重大错误,遂诉医院承当损害赔偿,医院对其实行的医疗行动是不是存在错误和错误对伤害结果的参与度、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接受梁某的书面申请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但某医院认为应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对其医疗行动进行认定,并在法院向其释明并告知选择司法鉴定程序对其医疗行动进行认定后,某医院仍不予理解,并谢绝到庭参与选择鉴定机构。

法院遂通过随机摇号方式选定并拜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的上述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后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1)某医院对患者梁某实行的医疗行动中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错误,建议医方参与度为75%。(2)梁某因人身伤害受伤致残程度属IX级伤残。梁某为此支出鉴定费元。某医院对该司法鉴定结论不服,于年1月20日向法院申请重新司法鉴定,法院答复不予准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对原告实行的医疗行动是不是存在错误和错误对伤害结果的参与度问题。经法院拜托桂林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被告某医院在对原告的医疗行动进程中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错误,是致使原告非癌变肺组织被切除的主要原因,但因原告右肺中叶本身存在难治性病变,临床具有手术指征,切除的肺叶中部份肺组织已化脓坏死,如行术中冰冻切片制作也需切取部份肺组织。因此,该鉴定中心作出的建议医方参与度为75%。

法院认为,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用。关于原告因本次医疗行动而至伤残等级问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原告因肺叶切除致残程度属IX(9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亦予采用。

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后认为原告因被告的错误医疗行动致九级伤残,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法院酌情支持元精神抚慰金。因此被告共需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9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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