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发热咳嗽药登记人员信息未核实致停业

时间:2021-6-3 15:46:50 来源:咳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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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报道,日前广东东莞市一家药店收到了一张“停业十天”的“罚单”,这笔“罚单”警惕药店,务必将这件“小事”落实到位。

未核实购药人员信息药店收到“停业整改”罚单

“你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现责令你单位停业10日并落实整改措施。”这是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市场监管分局对辖区某药店开出的一封《责令停业整改通知书》。

据悉,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随机拨打了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的实名登记电话号码,发现信息与事实不符,于是现场开出“罚单”。

在不少药店人看来,这张“罚单“收得有点“冤”,不排除顾客填报虚假信息的可能性,“身份证信息一定会核实,但手机核实难度大些。”

且不论是否为顾客填报虚假信息,这张“罚单”提醒药店在为顾客登记信息时,切记要做好在场的信息核实,切勿以为只是“小事一桩”。

据了解,东莞市南城市场监管分局重点检查药店是否落实进店人员戴口罩、测体温的要求,是否落实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制度,核查“四类人员”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做到“五个百分百”。即开门营业药店%上线注册;%张贴《告顾客书》或《温馨提示》;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实名制登记;购药信息%登记录入系统;“四类人员”信息%报告街道防控指挥部和“三人小组”(由社区干部、医务人员、民警组成的工作小组)。

明查暗访形成震慑高压势态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发展变化,连日来,多地下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但目前确诊病例仍在增加,传播风险依然存在,疫情仍然没有结束,因此实行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仍十分必要。

为摸清各药店退烧、止咳药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等情况,多地监管部门以暗访形式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退烧药品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其中江西吉安以及山东临沂等地更出动暗访组进行排查整治。

江西省吉安县市场监管局紧盯零售药店这一关键领域,成立暗访组,由市场监管局领导带队,以消费者购买退烧药、止咳药等形式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明查暗访。

监管部门表示,此举旨在使企业认清形势,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形成被动停售到主动排查、有效防控,确实发挥疫情排查工作“哨点”作用。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零售药店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改正,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除了暗访外,实施网格化监管,并落实到每一家药店同样是加强监管的举措。

据了解,吉安市场监管部门对家药店实施网格化监管,每个乡镇和县城各街道属地药店分别固定一名网格员,坚持每日上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改到位。

现场指导药店做好自身防护(经营场所消毒、工作人员测温、规范穿戴工作服、手套),进店人员测温记录,严格监督药店落实发热退烧药品暂停销售、感冒止咳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规定。同时,严禁药店聚集,要求药品经营企业采取夜间售药、有效隔离、窗口式销售等模式,避免群众拥挤、抢购。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同医保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则是山西省汾阳市场局的做法,该局要求,充分运用医保等大数据优势资源,提升排查效率,强化精准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切勿触碰四大经营“红线”

日前,由中国药学会药学服务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科技开发中心、医院紧急组织专家编写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零售药店工作指导与防控策略专家共识(第一版)》(以下简称《专家共识》)中就提及防疫期间,药店需注意的四大经营“红线”。

1.防疫物资质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是群众获取防疫物资的主要途径,对防疫、抗疫有着重要作用。因此,零售药店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如假冒伪劣口罩、酒精等。

出现上述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处以相应的罚款,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零售药店应自觉严把质量关,所有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留有正规票据、检验报告等,坚决抵制“三无”产品(包括口罩、酒精等紧缺品种),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疫情防控物品。

2.价格市场秩序风险防范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政府应发挥调控作用,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零售药店出现对疫情防控物品如口罩、酒精等进行市场价格操控,或者大量囤积紧缺商品造成市场短缺,更有甚者,拒不执行当地政府指导价格。

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规者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防范措施:

(1)明码标价,定期公示商品价格和涨价信息,主动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小票或发票);

(2)价格合理,赚取适宜利润。如确有充分涨价的理由,须保留合法透明的票据;

(3)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得囤积居奇;

(4)坚定、及时的执行当地政府的干预价格。

3.药店销售方式风险防范

零售药店营销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管理,不应迎合疫情期间的各种不实传闻或谣言,甚至编造、传播相关信息,夸大不实功效,大肆推销药店商品,造成疫情防控物品哄抢及民众恐慌,达到提高销售额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者,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谣言面前,零售药店应当:

(1)加强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科学认知和法律意识;

(2)强化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3)学习科学正确的防疫知识,传播正确药学知识,帮助群众正确、科学的防疫、抗疫。

4.疫情公共秩序风险防范

对于拒绝实施防护和隔离措施,引发传染风险的零售药店及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拘留甚至判刑。

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防疫管理,科学防护,有效隔离,同时做好消费者的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坚守疫情防控工作,对于不听从药店防控的顾客,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除了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也应具有良好的应激反应能力,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在对抗疫情的特殊时期,工作人员不仅要做好内部防护措施,还应教育群众,积极配合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共同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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